同方全球「新康健2024」(无忧版)重疾险

适合人群 | 期限最长终身 | 出生满7天-60周岁可投保 

1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健康 100000
确诊120种重疾给付10万元,1次为限病种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的保障计划不含可选责任“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也不含“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投保的保障计划含可选责任“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除“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若有)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确诊某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确诊40种轻症给付3万元,1次为限病种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的保障计划含可选责任“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扩展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六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扩展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达到六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的保障计划含可选责任“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且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确诊某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18周岁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给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给付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我们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我们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8周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8周岁前全残给付已交保费,18周岁后全残给付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人确诊40种轻症,豁免后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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